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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制 |
入學資格 |
修業年限、學位及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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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研究生 |
教育部認可之國內、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研究所畢業,得有碩士學位,並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,或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合於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者,或經本校博士班甄試錄取者。 |
修業二至七年,修畢十八學分,並通過論文口試後,授予博士學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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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研究生 |
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,得有學士學位,或以同等學力資格並經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,或經本校碩士班甄試錄取者。 |
修業一至四年,修畢二十四學分,並通過論文口試後,授予碩士學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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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二年制學生 |
專科學校相關科畢業,或其他合於應考資格條件,經各類入學考試錄取者。 |
修業二至四年,修畢七十二學分,期滿成績及格,授予學士學位。
應自行修習四年制一、二年級自覺不足之課程,其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內。
凡屬本系必修課程,重修生不得至外系修課。
基礎專業課程例如微積分,重修生可至電資學院或工學院重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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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四年制學生 |
高級職業學校相關科畢業,或其他合於應考資格條件,經各類入學考試錄取者。 |
修業四至六年,修畢一百三十六學分,期滿成績及格,授予學士學位。
凡屬本系必修課程,重修生不得至外系修課。
基礎專業課程例如微積分,重修生可至電資學院或工學院重修。 |